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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