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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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