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陈**、被告冯**、被告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与大冶市**有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穴市**民委员会与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湖北当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覃**与吴**、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郑**、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刘**与利川市**村民委员会、周得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中文与罗**承包经营户、建始县**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刘**与刘*、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江**与刘**、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江**、刘**与刘*、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