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刘**与利川市**村民委员会、周得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刘*香诉被告齐跃村委会、周得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齐跃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原家庭有四口人,承包了齐跃村六组阴山朝0.4亩、老**办公室当门0.8亩、阴山朝凹荡0.5亩、大平0.5亩、沙凹荡0.2亩、金友国屋左边1亩土地。1998年村里调整承包地,将原告家庭承包经营的全部土地分别发包给其他农户,导致原告一家成为失地农民,多年来四处上访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41006005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编号为07、08号的阴山朝0.1亩、阴山朝凹荡0.2亩地块部分无效,判令将该地块返还给二原告;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齐跃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村里面分涉案土地是在1998年,当时是按照上面政策进行重新分配的。在分原告土地的时候,原告一家欠了村委会250元,村里面在分土地的时候,通知了原告曾**的妻子,告知若不偿还250元,就不分原告家的土地,后来原告一家搬走了。当时修建利云公路,就把搬迁户的土地拿出了分了补偿给被占用了土地的人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1998年之前承包的土地包括:阴山朝0.4亩、办公室当门0.8亩旱地、阴山朝凹荡0.5亩、大平0.5亩、沙凹荡0.2亩、金友国屋左边1亩。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原告曾**未与被告齐跃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齐跃村委会将原告原承包的小地名为阴山朝0.1亩、阴山朝凹荡0.2亩旱地发包给了被告周德术,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刘**在第一轮承包时承包了争议的土地,依法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1998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该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未与被告齐跃村委会就争议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亦未与被告齐跃村委会就其他地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原告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要求返还土地的纠纷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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