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湖北当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湖北当阳**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杨**交纳),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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