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湖北当阳**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杨**交纳),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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