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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与济源**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济源市**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抵押文号为216号)、2014年11月28日(抵押文号为济动抵字第2014212号)进行的机器设备抵押行为无效。济**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济源**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燕俊旗,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海玉成、赵**,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1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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