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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保山、张**与方红臣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保*、张某某与被告方*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保*、张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保*、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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