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李**、第三人重庆市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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