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达**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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