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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洪诉周园棋、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诉被告周园棋、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0元,已减半收取555.0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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