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梁**、侯**、周**、周**诉被告乐至县大佛镇大佛寺村2组、第三人乐至县大佛机砖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梁**、侯**、周**、周**于2015年9月1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梁**、侯**、周**、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江**、梁**、侯**、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江**、梁**、侯**、周**、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