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杨**、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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