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杨*、杨**、陈**、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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