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金*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金*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1)平民初字第338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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