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询有限公司、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市**询有限公司、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询有限公司、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市**询有限公司、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为381元,由原告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