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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财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限期腾地公告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财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限期腾地公告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30日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涂志*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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