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潮州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潮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潮**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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