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潮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潮州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潮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潮**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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