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江**违法生育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江**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杨**、江**于2014年12月14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杉木桥乡杉木桥村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属非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对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384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3840元,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7680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额度适当,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