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诉被告洪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作出书面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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