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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诉新晃侗族自**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有限公司新晃县支公司不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新晃侗族自**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有限公司新晃县支公司不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于2015年10月13日以错列新晃侗族自**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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