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沅陵县公安局不履行补登户口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沅陵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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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