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华法行初字第21号,原告蒋**诉被告江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亮诉称,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原告有上访的权利,原告持材料到北京上访,被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违法拘留了原告三次共三十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刑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一,被告江华县公安局违法拘留原告三十天,赔偿6004.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0万元;三,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四,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多次进京上访而被行政拘留,被行政拘留后未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被撤销或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直接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属本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