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补字(2015)1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