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李**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8-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8-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李**于2012年7月26日违法生育第二胎一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李**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737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474元。违法生育事实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收入等情况,有当事人的陈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涟**计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8-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4年11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诉权及行使诉权的期限,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两被执行人下达了催告书,催告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474元的义务,催告书送达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8-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8-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