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樵*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樵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监督管理局、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锦江行政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樵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