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樵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监督管理局、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锦江行政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樵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万云开与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何**与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与广州市**从化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从化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韶关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监察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一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陈**等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高新**理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仲**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