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以已办理入户口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