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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以已办理入户口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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