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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深圳市**龙岗分局工商管理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分局工商管理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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