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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2015)汕澳法立行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二、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2002)汕中法执字第92号之一民事裁定作出处理,由汕头经**发公司抵偿所欠中国建**金砂支行的债务,后上诉人向中国建设**广东省分行受让了该土地使用权。上诉人依据南澳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0月17日公告内容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2015)汕澳法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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