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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高州市**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超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原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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