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超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原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