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刘**、刘**与五华县华城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因要求被告五华县华城镇人民政府公开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张**、刘**、刘**;被告五华县华城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郑遂方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告提出公开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的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3日向被告提出公开2012年12月五华县华城镇《关于请求批准我镇宜居城乡征地报批的请示》文件、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的申请,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公开,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行为违法。2015年3月9日,原告向五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五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给予答复。2015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供的4份资料中没有符合原告申请对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公开的内容。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公开所需的信息内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公开。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有:1、张**、张**、刘**、刘**身份证各1份;2、华府行复决(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3、华城镇人民政府告知书1份;4、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份;5、维新村截图2份;6、关于对《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听证会有关情况公示1份;7、关于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1份;8、五华县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布局图3份;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10、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存根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是收到过原告的信件,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寄的就是信息公开的请求,且其要求公开的内容都是臆造的,被告并不实际持有。《关于请求批准我镇宜居城乡征地报批的请示》属政府内部请示报告,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有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没有土地分块规划图,上级部门也未下发过;被告并未保存或收到有《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被告已经按照县政府提出的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有:1、华城镇人民政府告知书1份;2送达回执1份;3、相片2张;4、华城国土资源所情况说明1份;5、华城镇水务所证明1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提出公开2012年12月五华县华城镇《关于请求批准我镇宜居城乡征地报批的请示》文件、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的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原告便于2015年3月9日向五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华县人民政府受理后审查认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给予答复。被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发出了告知书公开了《关于请求批准我镇宜居城乡征地报批的请示》、华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图)、华城涝区整治工程规划(截图)、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但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公开的内容中,未对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进行公开,遂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没有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并提交了五华县国土资源局华城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五华**务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庭审后,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再次向原告发出告知书告知其未有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u0026ldquo;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的规定,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虽未对其进行答复,但其在收到五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了《关于请求批准我镇宜居城乡征地报批的请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告知了原告申请公开的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u0026hellip;u0026hellip;、政府信息不存在、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u0026ldquo;五华县华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中:土地地块用途(土地分块规划图)及关于五华县《华城涝区工程排水渠》项目的征地拆迁批文u0026rdquo;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张**、刘**、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张**、刘**、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