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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限公司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以下简称高要国土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的高要市南岸镇324国道边的车房是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空公司)提供给中国**庆分行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几经转让,本案上诉人南**司取得上述债权。(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确认南**司对涉案车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南**司认为被上诉人高要国土局2009年收回、出让涉案车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其抵押权,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高要国土局收回、出让涉案车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2009年8月28日,广东**民法院作出(2009)要法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真空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在高要市城区324线国道的230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7728.4平方米的房屋等)对债务人广东**电缆厂拖欠肇庆市**备中心(原高要**备中心,以下简称高要土储中心)的37932307.44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要土储中心对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09年10月19日,真空公司与高要土储中心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双方确认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抵偿广东**电缆厂拖欠高要土储中心的款项。至此,高要土储中心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取得了坐落在高要市城区324线国道的230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7728.4平方米房屋(包括涉案车房)的所有权。由此可知,2009年11月5日高要国土局收回坐落在高要市城区324线国道的230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该国有土地(包括涉案车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是高要土储中心。且高要土储中心与上诉人南**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高要国土局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这一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高要土储中心,该行为与本案上诉人南**司没有利害关系,故南**司没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南**司的起诉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结果恰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南**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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