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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等与怀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苏妹连不服被告怀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苏*连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苏妹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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