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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提起行政诉讼所起诉的本案被起诉人是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江南大队高新区中队领导和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江南大队高新区了解知道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协管员,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此,上诉人胡**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且上诉人胡**的诉讼请求亦不具体,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上诉人胡**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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