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不服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监察局监察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阳西县人民政府、卢幼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建其与被告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连平**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不服汕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洪**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陈**因被上诉人普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裁定书
叶**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罗**等与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丁**与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