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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阳诉被告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丁*阳以被告已重新委托物价部门对涉案物进行鉴定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本院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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