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阳诉被告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丁*阳以被告已重新委托物价部门对涉案物进行鉴定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合法,本院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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