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被上诉人普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0月20日以“因自身原因,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故其撤回上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