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华诉被告横县六景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暂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陈**因被上诉人普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裁定书
叶**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罗**等与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丁**与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北五村民委北五村民小组与来宾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柳江县**委员会中渡二队与柳江县成团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中**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卢**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