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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横县六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华诉被告横县六景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暂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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