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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2015)云郁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郑**的诉讼事由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其起诉事由可以通过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提出要求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对郑**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连滩镇人民政府两次造防洪堤,故意将上诉人房屋围在堤外,使上诉人饱受洪水浸危房的痛苦,是行政部门对上诉人的种族歧视。(二)举报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上班带领下属打牌,不理群众诉求。(三)连滩镇人民政府指示当地居委拒绝开具有关证明给上诉人,对上诉人人格歧视,是违宪行为。(四)上诉人投诉无门,信访石沉大海,相关部门对上诉人信访不闻不问,违反我国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五)在上诉人后门建房,是行政失误也是对上诉人的打击报复。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15年6月16日,郑**以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侵犯其人权为由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切实贯彻国家宪法精神,停止一切侵犯人权行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2、判令连滩**委会公开所有收支账目,满足群众知情权,预防和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3、判令郁南县连滩镇人民政府向郑**作书面道歉,赔偿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u0026rdquo;的规定,上诉人郑**的诉讼请求不属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上诉人可依法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处理。综上,原审法院对郑**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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