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不服被告桂林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于2015年10月8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负担25元,退回原告唐*光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