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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诉状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周*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诉称起诉人周*是桂**山小学退休教师,2003年8月退休。2015年5月应发养老金3918元,实发养老金3918元。2015年6月4日,由于起诉人违反现在清房活动的规定,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停发起诉人的养老金,只给395元生活费。起诉人从2015年6月至10月共被扣发养老金16350元。起诉人认为,本人的住房是其合法财产,符合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不依照法律规定,擅自按《桂林市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拒不清退整改处理意见》(办发(2015)6号)停发起诉人的养老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4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停止侵害,退还起诉人被扣发的养老金16350元,并保证以后按时足额支付起诉人的养老金;并对《桂林市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拒不清退整改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涉及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补足被扣发的养老金,是因为起诉人拒不清退违规多占住房而引起的,涉及到《意见》相关规定,因该《意见》涉及政策性住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本院应依法不予立案。

起诉人要求法院对《意见》(办发(2015)6号)中涉及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意见》是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因此本院亦应依法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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