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罗**等与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罗**、曹**、唐**、唐**因诉南宁市兴宁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立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罗**、曹**、唐**、唐**申请再审称,其系南宁市东区供销社退休职工。该社成立于1989年11月21日,是由原津**销社和三塘镇供销社合并而成立的集体企业,每位员工(社员)均交纳了入股金并享有股份。2004年10月,时任该社主任的王**向南宁市城郊供销联社提交《南宁市东区供销社改制实施方案》。包括马**、罗**、曹**、唐**、唐**在内的离退休员工73人对此毫不知情。该城郊供销联社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南宁市东区供销社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南郊供(2004)19号)和《关于南宁市东区供销社改制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批复》(南郊供(2004)22号),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关于南宁市东区供销社更名的批复》(南郊供(2005)5号)。根据以上批准文件,王**顺利将南宁市东区供销社变更为南宁常超东商**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王**,企业性质则由全体员工集体所有变更为十几个自然人股东所有,该行为侵占了离退休员工73人的财产。本案有明确适格被告,因城郊供销社已被撤销,其权利义务应由南宁市兴宁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承担。一、二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罗**、曹**、唐**、唐**所诉请的三份《批复》文件分别在2004年12月15日和2005年6月29日作出。而马**、罗**、曹**、唐**、唐**的起诉时间是2014年8月4日。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马**、罗**、曹**、唐**、唐**的起诉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一审裁定对马**、罗**、曹**、唐**、唐**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马**、罗**、曹**、唐**、唐**的上诉均无不当。马**、罗**、曹**、唐**、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罗**、曹**、唐**、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罗**、曹**、唐**、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