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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秀嵩与东莞**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嵩诉被告东莞**理局、第三人朱**物权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存在所诉的东莞市樟木头镇龙珠花园某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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