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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等45人与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土地划拨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梁**、梁**、郭**、吴**、梁**、吴**、梁**、梁**、吴**、梁**、周**、吴**、蔡**、梁**、何**、冼*、陈**、黄**、吴**、冼**、梁**、吴**、冼**、梁**、梁**、梁**、梁**、周**、吴**、冯**、麦**、吴**、梁**、黄**、梁**、吴**、何**、麦**、梁**、黄**、麦**、陈**、何*好、吴**(以下简称梁**等45人)因起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土地划拨行为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梁**等45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等45人对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欠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划拨土地的行为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原审不予立案的法律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对该处理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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