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粟湘波不服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粟湘波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全州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韦**、黄**行政裁定书
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卜寨村驮灶经济联合社称与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卜寨村驮灶经济联合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华**族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合浦雄**有限公司与合浦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莫**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王**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