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粟**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粟湘波不服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粟湘波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