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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莫小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12月20日,桂林市公安局以莫须有的罪名违法将起诉人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又将起诉人取保候审长达迄今仍未有撤销取保候审外,并在公安网上将原告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给原告在政治上、工作上及精神上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桂林市公安局程序违法,批准决定书是早已调离工作的原局长李*,程序违法是不争的事实。桂林市公安局无权对起诉人进行刑事拘留。桂林市公安局对起诉人无限期地进行取保候审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依据“疑罪从无”的法则,桂林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党内同志进行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起诉人被桂林市政府调离工作的时间为2008年9月28日。而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为2003年12月20日。在2008年9月28日之前,起诉人的身份为人民警察,中共党员,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桂林市公安局市公安保字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依法删除莫小凡在公安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记录;国家赔偿起诉人直接经济损失835141.3元;赔偿起诉人精神抚慰金壹亿叁仟万元;桂林市公安局在桂林日报、桂林电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2003年12月20日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对起诉人莫小*以涉嫌为境外刺探、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进行刑事拘留。2004年元月18日桂林市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当日对起诉人予以释放。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诉讼,而是属于刑事司法强制措施,起诉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起诉人诉讼的删除公安网上的信息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莫小*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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