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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钦州市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福诉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社会保障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外协调,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为原告杨*福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此,原告杨*福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为原告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杨**认为其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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