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福诉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社会保障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外协调,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为原告杨*福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此,原告杨*福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被告钦州市钦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为原告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杨**认为其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