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出钦南法行建(2015)第2号司法建议书后,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原告李**庭外协商解决了行政争纠纷。为此,原告李**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行政争议经本院提出司法建议后在庭外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李**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