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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三合**田村民小组与浦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麓口田村民小组不服浦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浦北县建用地批准书》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麓口田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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