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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钦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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