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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明诉被告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予颁发建设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第三人钦州市**限公司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因需与行政机关协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准予中止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诉讼。诉讼期间,原钦州市**有限公司变更为钦州市**有限公司,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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