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世**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指令,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后,于*2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期间,被告陆续收到大部分投诉人的申请,请求撤销原告为他们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事项,被告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了撤销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原告认为被诉的行政为已不存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世**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